諮詢方案

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由於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皆為市政機構成員,市政管理委員會與市政諮詢委員會作為一個整體向特區政府負責,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的市政機構成員代表由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和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共同互選產生。

《澳門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第二條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共400人,其中,第四界別包括立法會議員的代表、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共50人。目前,由於未有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進入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故第四界別50人的名額分配辦法是:立法會議員的代表22人、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12人、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

隨着市政機構的設立,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第四界別的名額分配亦須作出相應調整。由於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是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當然委員,故12人為固定名額;立法會是澳門特區的政權機關,其成員代表的名額也不宜縮減。故建議調整方案為:將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16人下調至14人,在該界別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