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方案

設立方式

鑑於民政總署與臨時市政機構及回歸前的市政機構存在歷史淵源,並為貫徹特區政府“精兵簡政”的原則,建議撤銷民政總署,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

市政機構的名稱可直接採納《澳門基本法》所表述的“市政”,並延續民政總署的“署”之稱謂。同時,根據澳門的地域和人口規模,沒有必要設立多個市政機構或設立市政機構的分支機構,故無須稱為“市政總署”。綜上,建議將市政機構定名為“市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