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方案

市政機構的組織及其產生方式

市政機構的組織設置須兼顧《澳門基本法》為市政機構設定的服務與諮詢兩大職能,故建議市政機構內部設市政管理委員會和市政諮詢委員會,分別負責有關職能;兩個委員會的成員皆為市政機構成員,且該等成員皆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一)市政管理委員會

市政管理委員會是市政機構的執行機關,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市政服務,其成員須為全職。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具備公共管理經驗和能力的人士擔任有關職務。

市政管理委員會成員可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委員,建議成員總數不超過8人。

(二)市政諮詢委員會

市政諮詢委員會是市政機構的諮詢機關,受政府委托就有關事務向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其成員通常為兼職。建議由行政長官委任在市政機構職能相關範疇具備社區與基層服務經驗或足夠的專業和服務能力的人士擔任有關職務。

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包括主席及委員,可因應需要於內部分組開展工作,成員總數不多於25人,主席由委員互選產生。

為了讓更多社會人士有機會參與市政機構的工作,並為澳門特區培養更多有志於服務市民的人才,建議市政諮詢委員會成員任期為五年,可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