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四屆政府成立以後,按照行政長官的施政規劃,成立了“開展設立市政機構的研究小組”,通過文獻回顧、法律分析及座談交流等不同方式,開展研究工作。

經綜合分析本澳社會不同意見及諮詢中央意見後,特區政府在嚴格按照《澳門基本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就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設立、職能、成員產生方式等提出建議。現就這些建議進行諮詢,旨在進一步聆聽社會各界意見、凝聚共識,進而開展立法程序和籌設工作,爭取於2019年初依法設立符合《澳門基本法》的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並從中產生第五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

為方便廣大市民了解有關建議方案,諮詢文件涵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的基本問題,主要闡述設立市政機構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則,對市政機構“非政權性”作出界定等;二是對市政機構的設立及職能等提出建議;三是就市政機構的組織及其成員產生方式提出構想;四是針對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內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作出安排。(下載諮詢文本,請按此。)

特區政府冀望社會各界、社團組織和廣大市民踴躍發表意見,並請於諮詢期間提出意見或建議。